【以案釋法】萌寵“纏人”引糾紛 責任由誰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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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途經被告的店面時,被告飼養的一只未栓繩的小狗撲向原告腿部,從左腿轉到右腿,有短暫的接觸。當日下午,原告及其家屬找到被告,告知被告其飼養的小狗咬傷原告腿部,后被告陪同原告至醫院,雙方就原告的傷情是否系被告的狗咬傷產生爭執,原告家屬報警。因協商未果,致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注射的疫苗費、交通費等費用共計2692.74元。在本案的調解、審理、判決過程中,法官將法律釋明工作貫穿始終,判決生效后,當事人第一時間自動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