寵物犬惹車禍法院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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寵物犬惹車禍法院怎么判?案情經過:寵物犬與電動車相撞2021年5月14日,鄧某駕駛電動車行駛至沅江市四季紅鎮中間街道處,程某飼養的寵物犬從鄧某右側路旁突然躥出,快速奔跑時與鄧某駕駛的電動車相撞,致其受傷倒地。事發后,鄧某入醫院進行治療,2021年6月8日辦理出院,診斷為:右脛骨上段粉碎性骨折,右小腿腘血管損傷。去年3月10日,經鄧某申請,司法鑒定所出具司法鑒定書,鑒定意見為:1.鄧某此次外傷已構成十級傷殘;2.拆除內固定15000元左右,拆除內固定期間誤工(休息)30日,護理20日。出院后鄧某多次找程某索賠,但雙方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無奈之下鄧某起訴至法院,要求賠償醫藥費、誤工費等各項損失共計224584元。本案中,程某作為涉案寵物犬的飼養人和管理人,未對其飼養的寵物犬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致使該寵物犬突然躥出與鄧某所駕駛電動車相撞,導致其躲閃不及摔倒受傷,程某應對鄧某因此所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經法院認定,鄧某此次受傷的各項損失共計198270元。根據雙方造成本次事故的責任大小比例,酌定鄧某承擔本次事故40%的責任,即79308元,判決程某承擔本次事故60%的責任,即118962元。法官表示,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該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