寵物犬“狗咬狗”,損害責任由誰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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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家庭開始飼養寵物但現實生活中仍存在著一些不文明不規范飼養寵物的現象由此引發的矛盾糾紛日漸增多近日,平陽法院審理了一起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糾紛。2022年8月9日,呂某帶著泰迪犬在平陽縣某處散步時與繆某飼養的捷克斯洛伐克狼犬相遇,兩只寵物犬“一言不合”便互懟撕咬。由于體型懸殊,捷克斯洛伐克狼犬很快將泰迪犬咬傷,導致其背上及腹部受傷。由于應激反應,泰迪犬又將主人呂某咬傷。事故發生后,呂某將泰迪犬送往溫州市某動物醫院接受外傷手術治療,支出治療費1196元。呂某注射狂犬疫苗5針,花去醫療費1716元。因就賠償事宜協商不下,呂某將繆某訴至法院。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呂某未牽引狗繩,未為狗戴嘴套;繆某帶飼養的大型犬進入限養區,未為狗戴嘴套,亦未辦理養犬登記,違反了《溫州市養犬管理條例》規定;雙方均存在過錯行為。據此,判決由呂某自行承擔30%的責任,繆某承擔70%的責任,繆某賠償呂某經濟損失2409元。飼養寵物應當遵守法律規定,遵守社會公德,不得妨礙他人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