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浪動物傷人 棄養、投喂者需擔責

作者:愛寵網 閱讀:1
被遺棄之后,流浪的寵物們開始在人們生活的邊緣游蕩,在它們走進人們視野博取關注的同時,一些因其造成的財產損失甚至人身傷害的事件也在不斷增加。流浪動物致人損害時如何確定賠償義務人?受保護的野生動物出現傷人行為應該找誰擔責?記者從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獲悉,房山法院通過調研發現,現實生活中存在許多無法找到責任人或者管理人的流浪動物及野生動物,它們的增加,不僅帶來了大量的環境衛生問題,也在一定程度上威脅到居民的人身安全。法院通過三起典型案例,厘清流浪或野生動物傷人之后,棄養人、投喂者甚至政府的責任。流浪犬咬傷人 原主人承擔全部醫療費在諸多流浪動物中,有一部分是被原主人遺棄而無家可歸的“毛孩子”。近日,在房山法院審結的一起流浪動物致人損害的糾紛案例中,被告王某于兩年前購買了一只寵物柴犬,由于柴犬經常在晚上不停吠叫,王某的鄰里關系受到影響,王某決定將柴犬“送人”。時隔半年后,柴犬自行回到王某居住的小區附近流浪。某日清晨,流浪的柴犬將正在小區散步的張某咬傷,張某為此支出醫療費600余元。后張某將柴犬的原主人王某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各項損失。庭審中,王某稱柴犬原來確實屬于其個人所有,但早已送人,現在柴犬和自己沒有任何關系,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然而王某并未向法院提供柴犬現在主人的任何信息。法院經審理認為,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對于自己飼養、管理的動物應當負有較為嚴格的管理控制義務,應采取適當措施防止動物侵權行為的發生。該案中,作為柴犬的原飼養人王某未對飼養的動物采取必要的管控措施、進行妥善的安排,名為“送人”實為遺棄,致使飼養動物脫離管控致人損傷。遺棄動物在遺棄期間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動物原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最終,法院判決王某賠償張某全部醫療費用。趙某認為,同小區的劉某經常投喂流浪貓,流浪貓已被劉某實際收養,劉某已成為貓的主人,因此訴至法院,要求劉某賠償其醫療損失1500余元。因此,趙某對于其自身所受傷害亦存在一定過錯。最終,法院認定雙方承擔同等責任,劉某需賠償趙某一半的醫療費損失。經群眾報警,林某被送往醫院住院治療。經醫院診斷,林某左恥骨骨折、重度骨質疏松、頭部外傷等。后林某將某政府訴至法院,要求經濟補償。該案中,林某系被野豬撞傷,應當適用《野生動物保護法》第19條的規定,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補償。最終,法院判決當地人民政府向原告林某支付補償款2.3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