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以案釋法】飼養寵物傷人,誰該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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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某與李某系鄰居,李某飼養了一只狗,平時散養在外,未給該狗拴鏈條。某天上午,陳某騎電動車經過李某家門前時,李某飼養的狗突然躥出,狂吠不止并上前追咬,陳某在慌亂中加速行駛,結果撞上路邊樹木,導致左手骨折及電動車損壞。陳某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李某承擔賠償責任。李某辯稱,其飼養的狗從未咬過人,陳某自己反應過度并受傷,與其無關,請求駁回陳某訴請。法院經審理認為,由于李某未對飼養的狗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狗追逐陳某,陳某為擺脫狗的追逐加速行駛,屬于正常反應,處置并未過當;且即使陳某存在重大過失,由于李某違反犬類管理規定,未對動物采取必要安全措施,也不能主張減輕自己的責任。比如明知動物躁動還故意刺激;或者在動物飼養管理人明確警示后,受害人的自甘風險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