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強基在行動】關于購買寵物,這些事應該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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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西山區人民法院因買賣寵物而引發合同糾紛的案件↓李某在王某經營的寵物店購買了一只品種為銀漸層的小貓,雙方簽訂了寵物買賣合同,約定了從買賣之日起(含當天)10天以內,出現貓瘟熱、貓傳腹等疾病,買方需要第一時間通知賣方,確認疾病后,賣方可為買方更換一只同等價位同品種的寵物。當天,李某將小貓帶回了家。四天后,小貓出現精神狀態不佳、嘔吐等癥狀,李某立即與寵物店店主王某聯系,經過寵物醫院檢測發現小貓患有貓瘟,王某承諾將貓咪送到基地進行治療。數日后,李某得知小貓已經死亡,遂訴至法院,認為王某未按照合同約定交付質量無瑕疵的健康寵物貓,要求解除合同,歸還購貓價款1000元,并承擔所產生的檢測費、交通費2000余元。而王某則認為,將寵物貓接回基地進行治療并無不妥,小貓治療無效死亡已是事實,并且也愿意更換一只同品種的貓咪給李某。最終,王某愿意當庭退還800元給李某,李某也將不再追究此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