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伴不足一個月,它回到了喵星——寵物貓出售方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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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月12日,原告向被告付清價款1500元后,被告向原告交付布偶貓一只。2022年9月21日,原告發現貓咪食欲不振,出現嘔吐癥狀,遂將病情以微信方式向被告告知,當晚,原告將布偶貓送到某寵物醫院治療,經診斷病情為貓瘟。2022年9月28日,該貓經醫治無效死亡。在該貓住院就診期間,原告為布偶貓支出醫療費合計8322元。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原、被告之間訂立的布偶貓買賣合同因協商一致而成立。原告發現貓出現嘔吐等癥狀后及時通過微信等方法通知于被告,已經盡到買受人質量瑕疵通知之義務,并在出現癥狀當日及時將涉案布偶貓送往寵物醫院進行治療,并無不當。醫院出具的檢驗分析結果證實涉案布偶貓的病情診斷為貓瘟,與事實相符,法院予以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