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顯著提高,飼養寵物已成為一種普遍現象。然而,這一現象也伴隨著一些寵物相關的糾紛,不僅影響鄰里之間的和諧關系,更對城市的公共安全和管理構成了挑戰。針對這一問題,最高人民法院于3月5日舉辦了飼養動物損害責任典型案例新聞發布會,并公布了6起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長梁鳳云在發布會上表示,近年來動物傷人、驚嚇他人、影響市容衛生等問題時有發生,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特別是在養犬方面,許多城市已經制定了地方法規和規章制度,明確了養犬的規范、行政機關的監管職責和處罰權限,這些規定為文明、規范的飼養動物行為提供了明確的指導和依據。因此,養犬人士應當增強文明意識、規則意識和法治意識,確保自己的飼養行為既文明又合規。然而,僅僅依靠飼養人或管理人的個人自覺是不夠的。行政機關的積極履職和加強對飼養行為的監管同樣重要。通過嚴格、規范、公正和文明的執法,行政機關能夠促進文明、依法飼養的良好習慣的養成。
那么,在實際生活中如何管理犬只才能避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呢?對此,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長杜軍給出了明確的回應。他指出,我們需要從以下三種情況來考慮:首先,如果飼養了被禁止飼養的犬只,如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應承擔侵權責任。例如,某市明確規定禁止飼養藏獒,如果某人違反規定飼養藏獒并導致他人受傷,無論是否采取了管理措施或被侵權人是否有逗弄行為,飼養人都應承擔賠償責任。
如果飼養的雖然不是禁止飼養的犬只但違反了其他管理規定,如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同樣應承擔侵權責任。但如果能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造成的,可以減輕責任。最后,如果飼養的既不是禁止飼養的犬只也沒有違反管理規定,但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飼養人或管理人原則上應承擔侵權責任。但如果能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減輕或免除賠償責任。
從這些規定可以看出,飼養的犬只致人損害時,飼養人或管理人能夠減輕或免除責任的條件相當嚴格,這也再次強調了養犬不僅是一種權利更是一種責任。因此,我們呼吁所有動物飼養人和管理人依法、文明地飼養和管理動物,在外出攜帶動物時要嚴格遵守相關管理規范并確保他人安全。同時,也提醒大家在外出時不要隨意逗弄動物共同防范動物致損事件的發生。
展望未來,人民法院將繼續加強對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和履行職責的監督和支持。同時,依法支持行政機關對不合法、不文明養犬行為所采取的行政處罰等行政管理措施。特別是要立足預防違法,努力防止危害后果的發生來推動動物管理規范的有效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