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6-29 15:24:37

“喵星人”寄養期間感染貓瘟 寵物店要擔責嗎?

近年來,寵物服務行業發展迅速,能夠解決愛寵安置問題的寄養服務已成為寵物主人們的出行必選。楊先生(化姓)把貓寄養某寵物店后,小貓卻染上了貓瘟,為此,楊先生與某寵物店發生了矛盾糾紛。今天,自己從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獲悉,該院公布了這起糾紛的審判結果。楊先生因有事出遠門將寵物貓寄養在某寵物店,雙方簽訂《寵物寄養協議》,寫明寵物品種為銀漸層,免疫日期一項填寫的是未免疫,寄養時間為2022年3月9日至2022年3月15日,收費標準為30元/天,并約定在寄養期間,若因不可控因素感染烈性傳染病概不負責賠償。當寵物發生疾病需要治療時,經寵主同意可代送治療,產生的費用寵主自理。同日,楊先生向該寵物店支付寄養費210元。后來,楊先生因故延長寄養時間。然而,幾天后,寵物店向楊先生發送了一段視頻,稱貓的耳朵化膿、發熱,楊先生便委托寵物店將貓送醫治療。經寵物醫院診斷貓患疾病為貓瘟,楊先生為此支出治療費4800余元、寄養費60元及送醫打車費50元。吳中法院經審理認為,楊先生與某寵物店簽訂協議后即支付寄養費,寵物貓卻在寄養第9天被診斷感染貓瘟,并因此致楊先生支出醫療費及送醫車費。據此,法院判決某寵物店賠償楊先生各項損失共1500元,駁回其他訴訟請求。法官提醒,寄養屬于保管合同范圍,保管人應盡必要的保管義務。在寄養期間,因服務機構保管不善造成寵物生病、受傷、死亡、丟失等情況,服務機構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023-06-28 15:35:37

“狗咬狗”引發“人告人”, 寵物之傷如何賠償?

現代社會,飼養寵物的人越來越多,因寵物引發的紛爭也逐漸增多。小打小鬧不傷害寵物的健康自然無傷大雅,若是不甚對寵物造成傷害,其中責任應該由誰來承擔呢?近日,吉林市昌邑區人民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糾紛。2022年10月某日,原告費某在小區外遛自己飼養的泰迪狗時,此時被告白某也帶著自己飼養的柴犬散步,因雙方寵物狗均未栓繩,兩狗發生撕咬時雙方阻止不及,導致被告飼養的柴犬將原告飼養的泰迪咬傷至雙側下顎骨骨折。事后,“肇事狗”主人白某陪同費某將狗送至某寵物醫院進行救治,初期治療被告白某支付費用214元。隨后愛狗心切的原告費某又獨自先后三次將泰迪狗送至某動物診所進行救治,累計花費治療費9400元。就該筆元治療費用,原告費某要求被告白某承擔,但被告表示原告治療其寵物狗的費用早已超過其寵物的市場價值,兩人多次協商無果后,原告將被告起訴至昌邑法院。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被告白某作為狗的飼養人,在其寵物未栓繩的情況下,應意識到寵物可能存在潛在危險,被告沒有盡到看管寵物的責任,使其寵物咬傷費某的泰迪狗,具有過錯,應承擔侵權責任。與此同時,原告費某在遛狗的過程中,也沒有栓繩,亦應承擔相應責任。因此白某應承擔救治狗的費用,但結合雙方的過錯程度及經濟狀況等情況,酌情確定白某賠償費某1500元。

2023-06-28 15:34:53

寵物市場成熟前夜,總代理制度或將集體生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