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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如今,隨著“領養代替購買”的理念深入人心,領養寵物的人數逐年攀升。然而,這一過程中也時常伴隨著各種紛爭,甚至演變成法律訴訟。

          據報道,在2023年的年初,郭某與一家寵物店簽訂了一份《貓舍寵物領養協議》。根據協議內容,郭某支付了1200元押金領養了一只可愛的寵物貓。雙方約定,半年后郭某將取得這只貓的所有權,屆時寵物店將全額退還押金。但在這半年期間,郭某需每月在寵物店購買至少600元的寵物用品,若未能達到這一要求,郭某需歸還寵物貓,不僅押金不退還需支付5000元違約金。在簽署協議之后,郭某在支付了押金和首次寵物用品費用共計1800元后,卻未能繼續按約購買寵物用品,也未歸還寵物貓。

          同年11月,寵物店將郭某告上了法庭,寵物店主張郭某未按協議履行購買義務,已構成違約。他們要求解除協議,讓郭某歸還寵物貓,并支付5000元違約金。然而,郭某辯稱寵物貓出現嘔吐癥狀,懷疑寵物店未給寵物貓接種首針疫苗,且寵物店未能提供疫苗證明。因此,他認為寵物店違約在先,若需歸還寵物貓,寵物店應退還押金。

          法院審理后認為,郭某與寵物店簽訂的領養協議實為附義務贈與合同。郭某未按協議在寵物店消費的行為,表明其不履行合同義務。因此,寵物店有權解除協議并要求歸還寵物貓。但由于寵物店未能證明郭某的違約行為造成了實際損失,僅存在銷售寵物用品的可期待利益損失,故郭某無需再支付5000元違約金。

          對此,法官提醒廣大領養者,在選擇領養寵物時應選擇具有合法資質的領養機構或寵物店,并通過體檢和現場觀察等方式確認寵物的健康狀況和品種。對于附義務的領養,務必明確約定相關義務和違約責任,并妥善保存相關證據,以便在發生糾紛時維護自身權益。同時,無論是領養者還是領養機構、寵物店,都應秉持誠實信用原則,共同維護良好的領養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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